兰州气体-气瓶使用注意事项

2019-04-25  来自: 甘肃天誉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次数:813

兰州气体-气瓶使用注意事项

 

 

1. 气体钢瓶要固定,远离热源,并保持通风和干燥、避免阳光直射和强烈震动,分类存放,禁止可燃性和助燃性气瓶混放。

 

2. 实验室内不得存放过量气体钢瓶,使用易燃易爆、有毒气体的实验室应配备气体监控和报警装置;窒息性气体房,应安装氧含量报警装置。

 

3. 合理布置气体管路并做好标识。

 

4. 根据钢瓶的实际状态,及时将“满”、“使用中”等状态栏按虚线撕除,保证标识牌与气体实际状态相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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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气体钢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,安装后及时检漏。使用中要经常注意有无漏气、压力表读数等。

 

6.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,使用设备或系统管路上***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,如单向阀、止回阀、缓冲罐等。

 

7. 气体钢瓶内气体不得用尽,***保留剩余压力。

 

8. 若发现气体泄漏,应立即采取关闭气源、开窗通风、疏散人员等应急措施。切忌在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时开关电源。

 

9.各种气瓶涂漆标志要正确,使用时***直立放置,加以适当固定,防止倾倒。

 

10.气瓶严禁近火,乙炔瓶温不得超过40℃,液化气瓶温不得超过45℃,明火操作之间的距离大于10米,瓶阀带路不得漏气,严禁明火试漏。

 

11.气瓶应定期在指定的单位进行检查,检测3年一次,表头至少6个月检测一次。

 

12. 不准将氧气代替空气或氧气作通风使用;气瓶装置的防爆紫铜片不准私自调换;气瓶用后要将气瓶阀关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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